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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物资学院关于选派挂职干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8-04-14 00:00  

 (物院党发〔2008〕3号)

各党总支、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研究,现将《北京物资学院关于选派挂职干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此项工作是我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请你们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

                                                             2008年4月8日

   

北京物资学院关于选派挂职干部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各院(系)和校部机关的交流,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相互间的沟通了解,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选拔安排一批教师到学校党政机关、院(系)挂职锻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人选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发展潜力比较大。

2.35岁(含)以下。

3.博士、硕士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

5.在党委职能部门挂职的人员,须有一年以上的党龄。

二、挂职干部人选的确定程序

各党总支可推荐1-2名符合条件的教师。

1.挂职干部的初步人选由个人自荐、总支推荐或联名举荐(五人以上)等形式产生。

2.组织部与党总支或单位领导对初步人选进行协商,确定初步人选,并将名单报学校党委。

3.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挂职干部名单。

三、挂职干部的职责

1.出席所在单位或部门的领导会议,参与本单位或部门的决策。

2.作为本单位或部门的领导成员,承担所在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分工职责;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挂职锻炼工作结束时对所在单位或部门以及学校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挂职干部的管理

1.挂职干部由学校统一进行管理。

2.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若不胜任或不适应可以及时停止挂职。

3.挂职锻炼时间原则上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4.挂职期间,每周至少在挂职单位工作2天。

5.教师在挂职期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学时,按教师标准工作量(每周8学时)与实际教学工作量的差额进行补贴。

6.挂职结束后,回挂职前的岗位工作。

 

附:《挂职干部推荐(举荐、自荐表)》 

挂职干部推荐(举荐、自荐表)

姓名

 

单位

 

职称

 

学历

 

学位

 

出生

年月

 

(   岁)

政治面貌

 

加入时间

 

现任职务及任职年限

 

推荐(举荐、自荐)挂职职务

 

                                  

 

党总支

推荐意

见(现实

表现)

(盖章) 

年  月  日

举荐人

签名

 

注:①加入时间:无党派人员不签此栏;

②学习工作简历:自上大学填起;

③党总支推荐时,需签署“党总支推荐意见”;

④联名举荐或自荐者,党总支不必签署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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