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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2011年处级领导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2011-05-27 00:00  

 物院党发〔2011〕16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规定(试行)》(物院党字〔2006〕12号)的要求,我校2008年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到2011年已任期届满。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处级领导岗位聘任工作。

一、聘任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注重扩大民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选人视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富有生机活力的干部队伍,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十二五”规划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原则。

5.注重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和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

6.注重岗位交流和多岗位锻炼。

二、聘任的岗位和聘期

1.本次聘任的岗位为学校正、副处级党政管理岗位(见附件1)。

2.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要进行岗位交流。

3.每届聘期为3年。

三、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3.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

4.坚持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5.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

(二)任职资格

1.担任处级正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副处级领导岗位上任满一届。

2.担任处级副职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本科以上学历。

3.担任学院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担任学院行政副职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5.担任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的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初任副处级干部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7.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35岁以下)或因工作特殊需要,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四、相关政策及说明

1.男58岁(195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女53岁(1958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处级干部,不再参加本次聘任。对于每年年终考核均为合格的处级干部,可任处级非领导职务(聘任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聘任未能上岗的处级干部,任职满两届的,保留原工资待遇一年。转回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干部,给予半年的学术休假。

3.2011年1月1日以后竞聘上岗的新任处级干部不参加本次竞聘,所在岗位不列入本次竞聘岗位。

五、工作程序

本次处级领导岗位聘任工作于2011年5月18日开始。

1.在全校干部及教职工中进行动员。

2.向全校公布所有纳入本次公开竞聘范围的处级领导岗位、职数、职责及任职条件资格。

3.公开报名。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和群众联名推荐等报名方式。联名人数不少于5人,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推荐和自荐均须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处级领导岗位竞聘报名(推荐)表》。每位报名者可以选择2个岗位。

4.资格审查。聘任工作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示各岗位报名人数及报名情况。在此期间,竞聘者可以根据报名情况适当调整自己的竞聘岗位。

5.笔试。所有参加竞聘正、副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参加笔试,笔试合格者方能进行面试答辩。

6.竞聘答辩。组织竞聘答辩会。所有参加竞聘正、副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向聘任工作委员会作岗位自述报告,并回答相关提问。

自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本人基本情况;②岗位认识及本人竞聘优势;③本人对本岗位工作的设想和工作思路。

自述时间不超过8分钟。答辩现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参考。竞聘干部所在单位和拟竞聘岗位所在单位群众应到会听取自述、答辩,并进行民主测评。

7.提出和确定考察人选。聘任工作委员会根据面试答辩的情况,经过充分酝酿讨论,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向党委进行汇报。党委会研究讨论,按照每个岗位2名候选人确定被考察人名单,并发布考察公告。

8.组织考察。由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根据被考察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查阅本人档案,到被考察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同时,向学校纪委书面征求被考察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考察结果向党委汇报,作为聘任的依据之一。

9.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确定各岗位人选。

10.任前公示。实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将入选处级干部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行办理任职手续。

11.任前谈话。党委领导对聘任上岗的所有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提出要求。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领导也要进行谈话,提出要求。

12.新提任行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正式聘任。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学校党委根据竞聘情况研究任命,随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时再进行党内选举,有关换届选举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5月18日)

1.召开动员大会,在全校教职工中进行动员。

2.公布岗位职数、职责及任职条件。

(二)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兼纪监审办公室主任两个岗位的聘任(5月18日-24日)

1.5月18日-19日下午4:30前,参加组织部部长和纪委副书记兼纪监审办公室主任竞聘的人员将《处级领导岗位竞聘报名(推荐)表》纸质版(双面打印)交到竞聘工作办公室(人文楼109办公室)。

2.5月20日上午,公布以上两个岗位的报名及资格审核情况。

3.5月20日下午,进行笔试。

4.5月23日上午,进行竞聘答辩。

5.5月23日下午,学校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人选。发布考察公告。

6.5月24日上午,进行组织考察。

7.5月24日下午,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组织部部长和纪委副书记兼纪监审办公室主任的聘任人选,报市委教育工委批准,并同时进行任前公示。

(三)组织笔试

凡有意参加本次竞聘的同志均需报名参加笔试,由组织部负责笔试工作。

1.5月23日,开始笔试报名工作,25日下午4:30截止报名。

2.5月27日,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处级正职岗位的聘任(5月30日-6月17日)

1.5月30日-6月1日下午4:30前,参加处级正职竞聘的人员将《处级领导岗位竞聘报名(推荐表)》纸质版(双面打印)交到竞聘工作办公室。

2.6月7日,公布各岗位报名及资格审核情况。

3.6月8日-10日,组织处级正职干部竞聘答辩。

4.6月13日,学校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人选。发布考察公告。

5.6月14日-16日,进行组织考察。

6.6月17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正职聘任人选。同时进行任前公示。

(五)处级副职岗位的聘任(6月20日-7月7日)

1.6月20日-22日下午4:30前,参加处级副职竞聘的人员将《处级领导岗位竞聘报名(推荐表)》纸质版(双面打印)交到竞聘工作办公室。

2.6月24日,公布各岗位报名及资格审核情况。

3.6月27日、28日、30日,组织处级副职干部竞聘答辩。

4.7月1日,学校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人选。发布考察公告。

5.7月4日、5日、6日,进行组织考察。

6.7月7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副职聘任人选。同时进行任前公示。

如遇特殊情况时间发生变化,将另行通知。

七、聘任工作的领导

此次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学校处级领导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

主 任:刘木春

副主任:王旭东

成 员:沈小静 翁心刚 王志鸣 赵凤琴 王文生

       刘丙午 杨 蓉 刘永胜

党委组织部部长 纪监审办公室主任 工会常务副主席

教授代表

各单位副处领导岗位竞聘时,该单位正职领导参加聘任工作委员会。

(二)成立处级领导岗位聘任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和学校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

处级领导岗位聘任监督工作由纪委牵头负责。

八、纪律要求

1.本次处级领导岗位聘任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序进行,各单位各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贻误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

2.工作的移交。涉及岗位交接的人员,应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关于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暂行规定(试行)》(物院党发〔2010〕13号)要求,将各单位各部门的岗位文件、资料完整移交,不得疏漏,保证工作正常交接。

3.对私分公物、突击花钱等现象,一经发现,要按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解除聘任。

4.在竞聘过程中严禁采取弄虚作假、拉选票、拉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一经核实,取消竞聘资格。

5.干部任职和聘任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6.担任此次聘任工作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严守工作纪律,不徇私情,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物资学2011年处级领导岗位聘任职数一览表》

2.《北京物资学院处级领导岗位竞聘报名(推荐)表》

              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

               2011年5月17日

附件1-2.doc

附件【201161785023293.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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