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院党字〔2006〕13号
北京物资学院处级干部考核规定(试行)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处级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央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处级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考核方式
(一)试用期满考核
试用期满考核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考核。根据《北京物资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规定(试行)》,我校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在一定范围内,重点对处级干部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者,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后,下达正式任职通知,其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经考核不胜任现职者,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后,下发免去试任职务的通知,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对在任职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免去试用职务。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处级干部按年度进行的阶段性考核。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参照《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进行。
(三)届中考核
届中考核是在任职期内对处级干部进行的考核。
(四)届末考核
在领导班子换届时,对处级干部要进行届末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和掌握本部门业务、领导本专业的能力;组织协调、正确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三)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勤奋敬业。
(四)工作实绩
善于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有比较显著的政绩。
(五)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撰写述职报告 → 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 民主测评 → 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
成立学校考核工作机构,由组织部门拟订考核方案,。
(二)述职
可采取书面述职和召开述职会议两种方式进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个人工作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三)民主测评
根据需要和考核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四)个别谈话
根据需要和考核方式,选择了解情况的具有代表性的人员,由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或组织部门同志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处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谈话进行记录。
(五)调查核实
根据需要,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或组织部门分别采取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考核结果
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或组织部门提出考核结果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考核结果一般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在试用期满考核中,考核结果分为胜任现职与不胜任现职两个等次。
1.试用期满考核中,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定为胜任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较好地适应所任职务的工作;
(5)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6)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胜任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合格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2.试用期满考核中,处级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不胜任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5)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6)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评定为不胜任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不合格票的得票率超过40%。
(二)在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中,处级干部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中,处级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优秀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组织领导能力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的优秀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2.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中,处级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5)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民意测验不合格票的得票率低于30%。
3.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中,处级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5)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6)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7)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民意测验不合格票的得票率超过30%。
第七条 民意测验中弃权票视为废票。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处级干部的考核要做出整体评价,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要求及时改正。
(一)考核结果作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工资和政治生活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选拔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合格的干部中产生。
(三)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不合格的,组织部门视情况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对确实不适于担任现职的,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可以对其进行调整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予以降职的处理。
第九条 考核的纪律
(一)考核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职,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二)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泄露考核机密;
4.故意扩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搞非组织活动;
6.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弄虚作假、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供虚假数据;
7.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
20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