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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规定(试行)
2006-05-10 00:00  

物院党字〔2006〕12号 

 

北京物资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规定(试行)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央、北京市委和市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二、任期时间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每届试用期为一年,考核合格后正式任命,试用期含在三年任期内。

三、换届及届数的确认

1.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应按时换届。换届方式和程序按照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2.新一届领导班子产生时,原领导班子成员所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处级领导职务连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任职手续。

3.换届时,年满58岁(男)、53岁(女)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保留原级别待遇;年龄不满58岁(男)、53岁(女)的处级领导干部,只任满一届不再连任的,不保留原级别;连任两届不再连任的,保留原级别。

4.领导干部从换届当选或任职至新一届领导班子产生,均为任满一届;换届一年半后至新一届领导班子产生期间任职的,不计算任届期数。

5.领导干部任职不论任职时间长短,均按时换届。

四、任期内辞职

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任期内考核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六、任期届满的安排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后,除提拔、连任、交流、退休外,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安排。

七、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

                          20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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