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为适应首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快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学习培训,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推广网络培训的精神和全市组织部长会对开展干部在线学习工作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分期分批开展处级以上干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线学习工作。为了加强对干部在线学习工作的管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干部在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干部在线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干部在线学习工作的管理,在贯彻《北京市干部在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反馈。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6年6月26日
北京市干部在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干部在线学习管理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学习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参加在线学习并通过考试获得的学时,每年应不少于40学时。学时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条 在线学习的对象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县党委管理的干部。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研究制定干部在线学习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各单位干部在线学习工作。
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干部参加在线学习。
各区县委组织部负责各区县委管理干部的在线学习。
第五条 北京市干部在线学习中心负责在线学习课件开发、学员登记注册和管理服务,向在线学习管理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提供在线学习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市干部在线学习中心提交参加学习的干部名单和相关信息,缴纳学习费用。所需费用从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或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市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对参加学习的干部进行登记、注册,审核缴费情况,发放学习钥匙盘,开通在线学习网络。
第八条 干部凭钥匙盘登录北京干教网(网址:www.bjce.gov.cn)进行网上学习。
第九条 在线学习以干部自主选学为主,也可根据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求选修。
第十条 干部完成所选课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学时。考试不合格的不记录学时,经补考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时。
第十一条 干部应妥善保管钥匙盘,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干部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后,干部管理部门及时通过市干部在线学习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干部参加在线学习情况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述学、评学、考学的内容。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根据干部在线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根据干部在线学习情况做好督学、促学工作。对已经注册但未完成规定学时,给予批评教育,对请他人代学代考的,取消代考所获得的学时,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建立在线学习干部的学习培训电子档案,实现组织(人事)部门和个人即时查询。干部在线学习的情况,自动记入档案;其他学习培训的情况,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 参加在线学习的干部退休后,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可免费继续学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