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几项处级干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物院党组通字〔2007〕11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干部日常管理,根据中央、北京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重申以下制度,请处级干部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包括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出国(境)政审备案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北京物资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物院字[2007]16号)、《北京物资学院护照管理办法》(物院字[2007]15号)文件精神,现任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一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各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将出国(境)报告(或对方邀请函)、任务批件、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办理政审和备案手续。
处级干部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到国际交流中心和党委组织部报到,并将因公护照交国际交流中心,因私护照交党委组织部。
对未办理政审备案手续出国(境)并经提醒后仍未整改的,学校党委将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离京请假备案制度
处级干部因公出差(学校组织的公务除外)、休养及私人事务等原因离京3天(含3天),必须在外出前3天向党委组织部备案,说明外出理由、地点和起止时间等。
党政一把手向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批准后方可离京,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政副职向主管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京,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备案手续的,事后要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对于不执行离京请假备案制度的,学校党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住院报告制度
处级干部患病住院治疗,单位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说明患病种类、所住医院、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等。如有特殊情况没有及时报告的,应作补报。
六、学习培训制度
处级干部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每年完成18天(144学时)的脱产学习培训任务(或五年完成脱产学习三个月)。在参加学习培训后,及时到党委组织部填写培训手册。每年年底,由党委组织部认定学习时数并做公布。处级干部在年终述职中要进行述学。
七、个人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每年,处级干部要进行两次收入申报,并将申报表送交党委组织部。
根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京办发[2007]1号)文件精神,处级干部除每年集中上报一次个人有关事项外,如发生该《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30天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报党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如果发生学历、学位、职称等变化的,应当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北京物资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