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推动首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统战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民委决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我校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被推荐评选为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事业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2、致力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3、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办好事,帮助脱贫致富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4、在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5、对在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支援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6、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首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成绩的。
学校各级党组织、教学科研管理各单位和各民族干部、教师、职工均可参加评选。
1、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填写统一式样的表彰奖励登记表,并整理先进事迹单行材料。登记表中“表彰奖励名称”栏、“主办单位”栏、“主办单位意见”栏和“批准机关意见”栏不填。
2、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语言朴实,内容要真实、准确。字数在3000字左右。A4白纸打印。
附件:1、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个人)登记表(样表)
2、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个人)登记表填表说明